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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章 黄宗羲定律(1 / 2)

第570章 黄宗羲定律

苏泽是反对用奴隶来解决劳动力问题的。

蓄奴,不仅仅是制度上的倒退,也是用眼前的低成本,给未来埋下更大的问题。

这不仅仅会给后代留下道德上的负担,也会留下民族矛盾的种子,这是给未来埋雷。

苏泽不是圣母,但是在大明朝还搞奴隶制度,实在是太落后了。

苏泽站起身来,事情已经发生了,蓄奴问题在大明也不是一天两天了。

一项制度的存在,不代表合理。

但是一项制度能长期存在,那就说明这项制度背后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强大的利益集团。

那这时候要对这项制度开刀,就需要小心的来,徐徐图之。

苏泽来到了李一元的公房。

李一元听说苏泽来访,放下手里的事情,在公房內见了苏泽。

“拜见李阁老。”

苏泽的礼数没有问题,李一元也回礼。

自从李一元入阁以后,苏泽反而很少找他。

坊间的说法,是苏泽为了避嫌,故意装作疏远。

但苏泽却知道,自己和李一元的交情也就是这样,两人以往的书信往来就是討论政务公事,现在李一元入阁之后就忙著修律的事情,苏泽也没什么要打扰他的。

其实两人的关係,也仅限於公务上的交往,只不过李一元觉得苏泽能够理解自己的政治理想,所以才更加亲近。

李一元和其他阁老不同,他对著苏泽含笑说道:“老夫听其他阁老说,子霖素来是无事不登三宝殿,今日登门,看来是我摊上事情了。”

苏泽也跟著赔笑,没想到自己在阁老心中是这个样子的。

李一元的玩笑,再次拉近了两人的距离,苏泽找到了以往两人书信往来时候的熟悉感。

苏泽拱手说道:“李阁老,这是英国公在敦煌开荒的报告。”

李一元接过通政司的文书,迅速读完,眉头也皱起来。

英国公是超品大员,五大国公之一,他自然是可以蓄奴的。

当然,英国公这种勛贵家族,蓄养的奴隶早就超过了法定的上限。

但是京师这些勛臣高官,谁家可以说自家的蓄奴合格的

恐怕只有高拱、海瑞这样的人才能拍胸脯说自己没问题,就连苏泽家中的僕役奴婢,数目也要超过他任职的规定上限了。

苏泽说道:“李阁老,不仅仅是河西,如今澎湖也有大量的南阳和安南奴隶,这些奴隶生活在种植园中,不见天日。”

“但是我大明最严重的蓄奴问题,还是在江南,苏某听说有的豪族,蓄养奴隶的人数超过千人,他们的田庄之中,皆行家法而不行国法。”

“有累世为奴者,只知道有家主,而不知道有官府。”

“凡是奴工逃亡,地方官府也都交还给这些豪绅家处置。”

“苏某担心,日久生变啊。”

“眼前之利,埋未来之雷。敦煌、澎湖或为远虑,然江南近在咫尺,乃財税重地、朝廷命脉。”

“彼处蓄奴之弊最深,怨气积鬱最厚。一旦有变,如星火燎原,恐非武力可速弭。前朝旧事,殷鑑不远。”

李一元沉默片刻,说道:“子霖所虑极是。然则,骤然废奴,牵动太大。勛贵、豪强、宗藩,乃至诸多仰赖此制之家,必群起而攻之。”

“朝廷强行推之,恐生大乱,反噬自身。”

李一元的说法,苏泽也点头赞同。

大明制度从根子上,就不是废奴,而是將蓄奴作为一种特权。

正如读书人的恩荫免役制度一样,这项特权在王朝的发展中逐渐扩展,变成了很多豪强大族都在使用的办法。

这些豪强大族也有话说,你们勛臣官员能蓄我们为什么不能

而且很多江南的豪族,本身也是官绅世家,家中也是有官员的。

这种蓄奴之风,绝非是朝廷一道禁奴的法令就能废止的。

李一元担任过刑部侍郎,知道如今的大明蓄奴,早已经形成了一套绕过现有司法制度的办法。

这些家奴已经通过长期身契、掛籍等方式,成为法律上承认的家奴。

就算是朝廷下令废奴,他们也可以堂堂的说,这些不是家奴,是家丁是义子。

李一元顿了顿,加重语气,“为今之计,当取守正用奇,徐图缓进”之策。”

“请李阁老赐教。”

“核心在於八个字:不破旧制,强化国法。”

李一元理顺了思路:“不立刻废除现有主奴名分,避免直接衝击。但必须將朝廷的司法权,强势楔入这千百年来被视为家事”的主奴关係之中!”

李一元条理分明地阐述具体方略:“严查奴契,正本清源。由刑部、都察院行文各布政司、按察司,严令清查境內所有奴籍文书。”

“凡无官方认可之合法奴契者,无论其人以何种名目,诸如义男”、世仆”、僱工长契”等,一律改签短契,短契不能超过三年,期满需要再去官府续签,若是一方不同意续签,则契约可以自动解除。”

苏泽眼睛一亮,李一元不愧是司法专家,一下子就切中了要害!

江南蓄奴最大的问题,就是绕过了司法的限制,通过这些“契约”来实质上蓄奴。

这条法令,等於是堵上了这个漏洞。

诚然,必然有不愿意放弃奴籍的,但是只要给那些想要放弃奴籍的奴工脱籍的机会,就能抑制蓄奴。

李一元又说道:“其二,禁绝私刑,此为重中之重!”

“子霖可以奏请陛下颁下严旨,並修订《问刑条例》,明文规定,凡奴僕涉及人命、奸盗、伤残等重案,或对主家控诉虐待、强占、不法禁等情,地方官府必须受理,不得以家事”为由推諉,更不得不经审判便將人犯交还主家。”

“主家对奴僕动用私刑,致伤、致残、致死者,与常人同罪论处,不得减等!”

“此条旨在打破“奴命贱如草”的陋习,將主奴间最核心的暴力惩罚权收归国法。”

“诉讼也要平权,很多蓄奴之家,以义子之名,用宗法来阻止诉讼。”

苏泽点头,儒家的纲常制度,对於子诉父、妾诉夫,这类的诉讼都是可以不受理的,甚至这类诉讼的提告人,反而会被官府处罚。

很多江南地区的豪族蓄奴,都是以收继义子的名义,那一旦被家主责罚,就是父亲惩戒儿子,官府自然也没办法介入。

“朝廷要承认义子的继承权。”

听到这里,苏泽连呼“妙”。

李一元这一招太厉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