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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章 课 数跨法治协调:个保法与涉外经贸规则衔接(2 / 2)

和蔼教授:吴劫你点透了这层逻辑!这就是“经”与“权”的辩证关系,“经”是不变的核心原则,“权”是灵活的执行策略。我国构建数据跨境法治协调机制,就是要在“经”的基础上谋“权”:比如在对接RCEP时,我们可以推动区域内数据跨境的“监管互认”,简化区域内企业的合规流程,这是“变”;但无论如何互认,都必须以我国的安全评估标准为基础,这是“不变”。这种思维,既打破了“固守旧法”的僵化,又避免了“无底线开放”的风险,正是中华法系智慧在现代数据法治中的体现。

第三部分:心理学与哲学——把握法治协调的人性与底层逻辑

和蔼教授:除了《易经》的辩证思维,我们还要从心理学和哲学的角度,理解数据跨境法治协调的底层逻辑。首先从心理学角度看,各国之所以制定不同的数据跨境规则,本质是认知偏差导致的价值排序不同:欧盟将个人隐私权放在首位,源于其对人权保护的深度认知;美国强调数据自由流动,源于其科技企业的商业利益认知;而我国强调安全与发展并重,源于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阶段和国家安全需求的客观认知。这种认知偏差,是国际规则碎片化的重要原因。

叶寒:教授,那从心理学角度,我们该如何化解这种认知偏差,推动国际规则的协调呢?

和蔼教授:这就需要运用心理学的共情原理。所谓共情,就是站在对方的价值立场上思考问题,找到利益交汇点。比如在与欧盟对接时,我们可以强调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隐私的严格保护,与GDPR的价值目标相契合,在此基础上探讨规则互认;在与RCEP成员国合作时,我们可以强调数据跨境流动对区域数字贸易的促进作用,契合各国的发展需求。通过共情找到共同价值,才能打破认知壁垒,推动规则协调。这也是哲学上“和而不同”思想的体现——尊重各国的价值选择,又寻求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秦易:教授,我想到了哲学上的“理一分殊”,是不是说,全球数据跨境治理的“理一”,是实现数据的有序流动与安全保护,而各国的规则设计,就是“分殊”,是不同场景下的具体应用?

和蔼教授:非常正确!“理一分殊”正是全球数据治理的底层哲学逻辑。无论各国的规则如何不同,其最终的“理一”,都是为了让数据这一生产要素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发展,避免数据霸权和数据保护主义割裂全球数字市场。而我国提出的《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正是基于这一哲学逻辑,主张“尊重各国数据主权,推动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反对数据霸权和“长臂管辖”,这也是我国构建数据跨境法治协调机制的哲学根基。

从哲学层面看,数据跨境法治协调的本质,是处理“个体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对我国而言,既要维护本国的数据主权和安全(个体),又要推动全球数字经济的互联互通(整体);既要对接不同的涉外经贸规则(局部),又要坚守国内法治的核心底线(全局)。这种思维,既避免了“本位主义”的狭隘,又拒绝了“全球主义”的盲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选择。

第四部分:中国方案——构建安全与开放兼具的法治协调机制

和蔼教授:结合法理、《易经》智慧、心理学和哲学逻辑,我们最终要落地到“中国方案”的构建上。我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治协调机制,必须立足国家数据安全与对外开放双重战略,走“内外兼修、统筹兼顾”的道路。谁能结合我们今天讲的内容,说说“内外兼修”具体该如何落地?

蒋尘:我认为“内修”就是完善国内法治体系,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配套规则,比如建立更科学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明确不同类型数据的出境标准,简化合规流程;同时建立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让网信、海关、商务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而“外修”,就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依托RCEP等区域经贸协定,推动区域内数据跨境规则的协调,同时推广《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提升我国在全球数据治理中的话语权。

和蔼教授:蒋尘的总结很全面,我再补充几点核心举措。第一,完善国内立法的精准规制,落实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制度,对过境贸易、跨国人力资源管理等高频场景的非敏感数据,豁免不必要的申报义务,真正做到“抓大放小、宽严相济”;第二,推动区域规则的协同对接,以RCEP为基础,探索区域内数据跨境的“标准合同互认”“安全评估结果互认”,降低区域内企业的合规成本;第三,积极参与全球规则制定,主动对接CPTPP等高标准经贸规则,同时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反对数据霸权和“长臂管辖”,构建多元共治的全球数据治理秩序;第四,培育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数据合规认证、安全审计、争议仲裁等服务,为企业数据跨境提供专业支撑,形成“政府监管+市场服务”的双重保障。

许黑:教授,那在这个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涉外经贸规则的衔接,最关键的抓手是什么?

和蔼教授:最关键的抓手,是构建“可追溯、可核查、可问责”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企业保障境外接收方的保护标准,而涉外经贸规则要求流动便利化,这两者的结合点,就是让数据跨境的全流程都处于监管之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通过这样的体系,既守住了国内法治的底线,又满足了涉外经贸规则的便利化需求,真正实现了“安全与开放”的平衡。

课堂小结:融古贯今,守正创新

和蔼教授:今天这堂课,我们从欧美数据安全港协议的案例切入,扎牢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理根基,用《易经》的“变易、不易、简易”破解了数据法治的协调难题,从心理学的共情原理和哲学的“理一分殊”把握了底层逻辑,最终落地到中国方案的构建。总结起来,数据跨境流动的法治协调,本质是一场“守正与创新”的博弈:守的是数据主权、国家安全、公民隐私的“正”,创的是规则衔接、机制适配、国际合作的“新”。

而这背后,更是中华法系智慧与现代法治精神的融合。从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到唐代的“守法而不变则衰”,再到今天的“法与时转、治与世宜”,中华法治文明始终强调“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这种智慧,正是我们破解数字时代数据治理难题的独特优势。作为新时代的法治学习者,我们既要学好现代法理,又要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才能构建出符合中国国情、兼具国际视野的涉外法治体系,服务于国家数据安全与对外开放的双重战略。

课堂思考题

结合本节课所学的《易经》辩证思维与数据法治原理,谈谈在对接CPTPP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过程中,我国该如何把握数据跨境法治协调的“变”与“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