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6月,随着华夏政府接连将波罗的海三国纳入版图,并通过华瑞战争获得波罗的海进出口的控制权,使得西欧诸国不得不对美国进行了部分让步,以加快新的军事联盟的建立。
1918年,7月1日,在美国东海岸城市纽约召开了第一届“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国家会议。
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家包括了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冰岛、希腊、塞尔维亚等国。虽然意大利、希腊、塞尔维亚不是北大西洋沿岸国家,但是因为都是原来协约国成员,便接受邀请加入了这个组织。
经过了十余天的谈判,与会的十一国在纽约签署了《北大西洋公约》。
这个公约的主要内容:
引言:缔约国决心保障基于西方文明的民主、个人自由及法治,促进北大西洋区域的安全与福利,并联合力量进行集体防御及维护和平。
第一条,缔约国承诺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避免使用武力威胁或行为。
第二条,缔约国应加强自由制度,消除经济政策冲突,逐步消灭彼此之间经济贸易的壁垒,鼓励成员国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缔约国通过持续有效的自助与互助,特别是加强彼此之间的军事技术的交流,维持并发展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任何缔约国认为成员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受威胁时,应共同协商对策。
第五条,对欧洲或者北美任何一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应视为对全体缔约国的攻击。因此,缔约国应立即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必要行动,协助被攻击国恢复安全。
第六条,明确第五条所述 “武装攻击” 的具体范围,包括对缔约国领土、部队、船只或飞机的攻击,以及对地中海或北回归线以北北大西洋区域内目标的攻击。
第七条,缔约国声明现有国际协定不与本条约冲突,并承诺不缔结抵触性条约。
第八条,设立北大西洋理事会(NAto cil)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下设防务委员会等附属机构。
第九条,欧洲其他国家经缔约国一致同意可加入条约,需交存加入文件至美国政府。
第十条,条约需经各缔约国宪法程序批准,美国政府作为保存国,在过半数缔约国(包括美、英、法等)交存批准书后生效。
第十一条,条约生效十年后,缔约国可共同协商修订,考虑国际形势变化。
第十二条,条约英文与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存于美国政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