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开始对“诈骗分子”进行概念炼金,探索其多层意蕴与社会向度。
第一层:共识层解构——“诈骗分子”的用户界面
- 流行定义与简化叙事:
主流语境中,“诈骗分子”常被简化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人”,核心叙事是“道德败坏、危害社会的‘加害者’,通过‘欺骗’对‘受害者’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失”,与“诚信”“守法”对立,被视为“需被严惩、防范的‘社会毒瘤’”,价值围绕“对‘欺骗行为’的批判与‘安全秩序’的维护”展开。
- 情感基调:
混合着“对‘受害者’的同情”与“对‘诈骗行为’的愤怒、警惕”。
- 消极面:带来“对社会信任的破坏、个体财产的损失、心理安全感的消解”,如“电信诈骗让老人毕生积蓄被骗”的悲剧性。
- 矛盾面:因“诈骗手段的‘隐蔽性’‘迭代性’(如AI诈骗、精准诈骗)”,易引发“‘防不胜防’的焦虑”,以及“对‘技术伦理’‘社会监管’的反思”。
- 隐含隐喻:
- “诈骗分子作为毒蛇”:像“隐藏在暗处的毒蛇”,趁人不备发动攻击,强调“诈骗的‘隐蔽性’与‘危害性’”。
- “诈骗分子作为猎手”:是“精心布局陷阱、瞄准猎物(受害者)”的猎手,体现“诈骗的‘预谋性’与‘针对性’”。
- “诈骗分子作为病毒”:如“侵蚀社会信任体系的病毒”,快速传播且难以根除,暗示“诈骗的‘传染性’与‘破坏性’”。
这些隐喻强化其“危害性”“预谋性”“破坏性”,默认“诈骗分子是‘需被严惩与防范的负面群体’”。
- 关键产出:
获得“诈骗分子”的**“社会毒瘤”版本**——一种基于“骗/诚”“害/防”二元对立的叙事,视诈骗分子为“需被严惩、防范的危害社会的欺骗者”。
第二层:历史层考古——“诈骗分子”的源代码
- 词源与意义转型:
1. 古代欺诈行为:“诈骗”作为“生存与权力的边缘手段”。
古代社会,“欺诈”常与“市井骗术、官场舞弊”相关,是“底层为生存或特权阶层为谋利”的边缘行为(如“江湖艺人的小把戏骗赏钱”“官员虚报账目谋私利”),受“法律(如《唐律》‘诈伪律’)”与“伦理(如儒家‘诚’的批判)”双重约束,“诈骗者”是“被主流秩序排斥的少数人”。
2. 近代工业化与城市化:“诈骗”的“规模化与新型态”。
近代城市崛起、商业繁荣,“诈骗”从“个体行为”转向“更具组织性的形态”(如“传销雏形、虚假商号诈骗”);同时,“技术发展(如电报、电话)”为“电信诈骗前身(如虚假电报诈骗)”提供可能,“诈骗分子”开始“利用新技术突破时空限制”。
3. 现代性与技术加速:“诈骗”的“技术化与全球化”。
现代科技(互联网、AI、大数据)与全球化,使“诈骗”进入“技术驱动、跨境协作”的新阶段——“网络钓鱼、虚假投资平台、AI换脸诈骗”等层出不穷,“诈骗分子”可“远程操控、匿名作案、跨国洗钱”,行为更隐蔽、危害更广泛,也更难被追踪。
4. 后现代与风险社会:“诈骗”的“日常化与认知挑战”。
后现代“风险社会”中,“诈骗”与“日常生活深度绑定”(如“杀猪盘、虚假电商、app诈骗”),同时“诈骗手段的‘伪装性’(如包装成‘创业机会’‘情感陪伴’)”模糊了“骗与非骗的边界”,普通人“识别难度剧增”,“诈骗分子”也从“脸谱化的坏人”变为“更具迷惑性的‘普通人’形象”。
- 关键产出:
看到“诈骗分子”的**“技术-社会演变史”**:从“古代边缘的个体行为”,到“近代规模化的组织行为”,再到“现代技术化、全球化的犯罪”,最终在“后现代成为‘日常化、具迷惑性的风险制造者’”,反映“人类对‘诈骗’的认知从‘道德问题’到‘技术-社会风险问题’的转变”。
第三层:权力层剖析——“诈骗分子”的操作系统
- 服务于谁:
1. 犯罪利益链条:诈骗分子是“非法利益链条的‘前端执行者’”,背后常“关联洗钱团伙、技术支撑团队、黑灰产平台”,共同瓜分诈骗所得,形成“专业化、产业化的犯罪网络”。
2. 技术资本的灰色地带:部分“技术提供者(如非法售卖个人信息的黑产、开发诈骗工具的程序员)”,虽不直接实施诈骗,却“为诈骗分子提供‘武器’”,从“技术黑灰产”中获利,成为“诈骗生态的‘间接推手’”。
3. 权力监管的博弈:诈骗分子的“存在与猖獗”,既“暴露了‘监管滞后于技术’的漏洞”,也“为‘强化监管(如网络监控、数据治理)’提供了‘合理性’”,成为“权力扩张‘安全治理’边界的‘借口’”(需警惕“过度监管侵犯公民隐私”的风险)。
- 如何规训我们:
- 制造“恐惧与警惕”:通过“媒体对诈骗案例的集中报道”,放大“诈骗的危害性”,使个体“长期处于‘防骗焦虑’中”,对“陌生信息、社交关系”保持高度警惕,甚至“出现信任泛化危机(如对所有陌生人都怀疑)”。
- 割裂“技术与人性”:要么“将‘诈骗完全归咎于技术(如‘都是AI惹的祸’)’”,要么“将‘责任全推给人性贪婪(如‘受害者太蠢、太贪’)’”,使个体“陷入‘要么恐惧技术要么自责’的二元困境,忽视‘技术伦理、社会监管、个体认知’的综合作用”。
- 异化“防骗为消费”:让“个体将‘防骗’窄化为‘对防骗产品/服务的消费’”(如“购买高价反诈课程、安装多款反诈APP”),消解“防骗的‘社会共治性与个体主动性’”,使其“沦为‘资本的防骗经济商品’”。
- 寻找抵抗:
- 解构“恐惧叙事与责任归因”:警惕“‘媒体渲染的极端案例’制造的过度恐惧”,同时“拒绝‘受害者有罪论’”,承认“诈骗是‘犯罪者的主动选择’,受害者‘是被侵犯的一方’”,聚焦“犯罪行为本身的非正义性”。
- 重建“技术-社会-个体的辩证认知”:既“不否定‘技术对诈骗的赋能’”,也“不放弃‘技术可用于反诈(如AI反诈系统、区块链溯源)’的可能”;既“强调‘社会监管的必要性’”,也“重视‘个体防骗认知的提升’”,形成“技术治理、社会监管、个体觉醒”的合力。
- 激活“防骗的主体性实践”:通过“学习基础防骗知识(如识别虚假链接、核实信息来源)”、“参与社区反诈宣传”、“推动‘技术平台强化安全机制’的呼吁”,将“防骗从‘被动焦虑’转化为‘主动的社会与个体行动’”。
- 关键产出:
获得“诈骗分子”的**“犯罪-社会批判解剖”**:“诈骗分子”并非“孤立的‘坏人群体’”,而是“被‘犯罪利益链、技术黑灰产、监管漏洞’形塑的‘社会风险制造者’,同时也是‘推动技术反诈、社会共治与个体觉醒的‘反面催化剂’’”。我们活在“一个‘诈骗猖獗却又反诈技术进步,既受犯罪威胁又在凝聚防骗共识’的矛盾时代”。
第四层:网络层共振——“诈骗分子”的思想星图
- 学科穿梭与智慧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