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具类:扳手(赵大海指纹 + 锁扣金属碎屑)、帆布包(破洞纤维 + 柴油残留)、小推车(车轮印 + 盐冰痕迹),均直接指向作案过程,无第三方接触痕迹;
赃物类:失窃海鲜(李婶摊位盐冰 + 餐馆收货记录)、8000 元赃款(赵大海银行卡转账记录),与作案动机(牟利)完全匹配;
痕迹类:防水布划痕(帆布包勾扯造成)、地面盐冰水渍(泡沫箱倾倒残留)、柴油痕迹(货车泄漏 + 帆布包沾染),均能通过赵大海的供述还原形成过程。
3.人证链闭环:
4.李婶:证词含海鲜库存、锁柜习惯、赵大海下午看货细节,与监控、进货记录吻合;
?渔港餐馆王老板:证实凌晨四点半收到赵大海送来的高档海鲜,数量、品类与失窃一致,有收货单签字;
?市场货主:承认赵大海 “货车坏了” 的谎言,证实其有作案时间;
?仓库管理员:证实赵大海凌晨借过小推车,归还时间与作案时间吻合。
5.电子证据链闭环:
6.货车 GpS:凌晨三点在市场外小巷停留,三点半进入市场,四点半到达餐馆,轨迹完整;
?赵大海手机:下午给王老板发过 “有高档海鲜” 的微信,凌晨四点半收到王老板 8000 元转账,无其他异常通讯;
?市场监控:拍到赵大海凌晨推小推车进入盲区,与 GpS 时间完全对应;
?餐馆监控:拍到赵大海卸海鲜,与收货记录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