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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部分确立五刑、十恶、八议等刑罚体系与特权原则,疏议以问答形式阐明律义并补充案例。该法典融合儒家伦理与法律条文,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宋元明法典蓝本。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唐律因隋《开皇律》而来,《开皇律》则“近承北齐,远祖后魏”,继承了前代的法律。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法律之大成。
武德四年,唐高祖以裴寂等撰《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除其苛细五十三条。
贞观初,又以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加删定,前后十余年,修成《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等。《贞观律》成为唐律的定本。
高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李积等人以《贞观律》修订律令,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十二卷,是为《永徽律》。
永徽三年,唐高宗以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阐明律条文义,问答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十月颁行。称《永徽律疏》。
《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