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档案馆藏宋代“乡约调解案卷”残片,记录了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调解案例:北宋元佑年间(1086-1094年),村民张三与李四因宅基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张三认为李四侵占了自家宅基地,将李四的院墙推倒,李四则反诉张三“故意毁坏财物”。乡约受理后,纠察实地测量宅基地边界,查阅了双方的土地契约,并走访了村里的老住户,最终确认李四确实侵占了张三半尺宅基地。约正主持调解时,并未简单判定李四“违约”,而是从“邻里和睦”的角度出发,劝说李四“退还侵占的宅基地,并向张三道歉”,同时劝说张三“原谅李四的过失,不得再毁坏其财物”。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四在三日内拆除侵占部分的院墙,退还宅基地;张三向李四赔偿毁坏院墙的损失;双方承诺今后“和睦相处,互不相犯”。这种调解方式既维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避免了矛盾激化,体现了“以和为贵”的治理智慧——这正是宋代乡约调解区别于国家司法的核心特质。
与国家司法相比,乡约调解具有三大优势:一是效率高,通常在一周内即可完成调解,无需繁琐的文书手续;二是成本低,不收取任何费用,避免了“打官司贵”的问题;三是效果好,通过民间舆论与道德约束,确保协议能够得到执行,且能修复邻里关系,实现“案结事了”。《宋史·孝义传》记载,宋代许多乡村“纠纷不出乡,诉讼减大半”,正是乡约调解功能发挥作用的直接体现。
三、奖惩机制:扬善抑恶的“道德约束体系”
《吕氏乡约》的奖惩机制以“道德激励”为主、“物质奖惩”为辅,通过“善簿”与“恶簿”的记录、公开表彰与劝诫、酒食奖励与逐出乡约等方式,构建了一套“正向激励+反向约束”的道德约束体系。这套机制虽无国家强制力,却通过民间舆论的压力、道德声誉的价值,对乡人的行为产生了强大的规范作用,其核心逻辑是“以礼化民、自我约束”——通过明确的善恶标准与奖惩规则,引导乡人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实现“不用刑罚而民自化”的治理目标。
(一)善恶标准:贴合乡土的行为规范
《吕氏乡约》将乡人的行为明确分为“善”“恶”两类,每类又细分具体条目,形成了一套贴合乡村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体系。这些标准既源于儒家伦理,又融入了民间习俗,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善”的标准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德业相劝”类,如“居家孝悌,事父母恭敬、养其老弱”“与人忠信,言而有信、不欺瞒他人”“勤俭持家,务本业、不游手好闲”“乐善好施,救助贫弱、周济患难”等;二是“礼俗相交”类,如“尊老爱幼,遇长者礼让、对幼者慈爱”“邻里互助,农忙时相互帮忙、遇困难时伸出援手”“宴集有节,不酗酒、不喧闹、不浪费”等;三是“患难相恤”类,如“救助水火,邻里遭遇火灾、水灾时全力救援”“帮助病弱,照料患病乡邻、提供医药”“保护孤弱,抚养孤儿、赡养孤寡老人”等;四是“其他善行”类,如“维护公共设施,修缮道路、桥梁、水井”“见义勇为,制止盗窃、斗殴等恶行”等。
“恶”的标准同样包括四大类:一是“犯义之过”,如“不孝不悌,辱骂父母、虐待子女”“不忠不信,欺骗他人、背信弃义”“不仁不义,见死不救、落井下石”等;二是“犯约之过”,如“违反乡约条文,不参加聚会、不缴纳约费”“不接受劝诫,屡教不改”“诬告他人,捏造事实、陷害乡邻”等;三是“不修之过”,如“游手好闲,不务正业、酗酒赌博”“宴集无节,酗酒喧闹、惊扰邻里”“言行不端,说脏话、做不道德之事”等;四是“其他恶行”,如“盗窃财物、打架斗殴、侵占他人田产”等。
这些善恶标准的显着特点是“接地气”——没有空洞的道德说教,而是聚焦于乡村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行为,让乡人能够清晰地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例如,“宴集无节”被列为“不修之过”,正是因为宋代乡村宴集频繁,部分乡人酗酒喧闹、惊扰邻里,影响了乡村秩序;“农忙互助”被列为“善行”,则是因为农耕生产需要邻里协作,这一标准贴合了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
(二)奖励机制: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乡约的奖励机制以“精神激励”为主,通过公开表彰、记入善簿等方式,提升善行者的道德声誉;同时辅以“物质奖励”,给予酒食、衣物、粮食等实物,形成“精神+物质”的双重激励。
精神激励的核心方式是“每月聚会公开表彰”。每月常规聚会时,约正会宣读本月的“善簿”记录,详细介绍善行者的事迹,然后带领全体乡约成员向其致敬,称赞其“为乡人之楷模”。这种公开表彰的仪式感,极大地满足了乡约成员的荣誉感,也让善行者的事迹在乡村中广泛传播,形成示范效应。蓝田县出土的“善簿”残片显示,某村民因“赡养继母二十年如一日,继母患病时衣不解带照料”被记入善簿,在聚会中受到公开表彰后,“全村十余户村民纷纷效仿,善待家中老人,孝悌之风盛行”——这正是精神激励产生的群体示范效果。
除了公开表彰,善行者的事迹还会被记入“乡约善簿”,并抄送县府,由县府授予“乡贤”“孝义”等荣誉称号。《宋史·孝义传》记载,北宋末年,蓝田县村民王友“一生救助贫弱数十人,出资修缮乡村道路三条”,其事迹经乡约上报县府后,被授予“孝义先生”称号,县府还为其立碑纪念,其事迹被载入地方志。这种“民间表彰+官方认可”的模式,进一步提升了善行者的社会地位,也让乡约的奖励机制更具权威性。
物质奖励虽为辅,但同样具有重要作用。乡约的物质奖励主要包括“聚会酒食奖励”“粮食衣物捐赠”等,奖励标准根据善行的大小而定。例如,“救助患难”等重大善行,可获得“米三石、布两匹”的奖励;“邻里互助”等一般善行,可获得“聚会酒一壶、肉一斤”的奖励。这些物质奖励虽价值不高,却体现了乡约对善行者的认可与关怀,也让奖励机制更具吸引力。宁波天一阁藏《乡约聚会记录》记载,某次聚会中,善行者张三获得“酒一壶、米一石”的奖励,他当场表示“愿将米石捐赠给村里的孤寡老人”,约正对此大加赞赏,再次对其进行表彰,形成了“善行善报、良性循环”的治理效果。
(三)惩罚机制:梯度化的约束与惩戒
乡约的惩罚机制遵循“梯度化”原则,根据恶行的严重程度,采取“口头劝诫、书面警告、记入恶簿、逐出乡约”等不同惩罚方式,惩罚的核心目的是“劝人改过”,而非“惩罚本身”。
最轻的惩罚是“口头劝诫”。对于情节轻微的恶行,如“偶尔宴集喧闹”“忘记参加聚会”等,约正会在私下或聚会中对其进行口头劝诫,要求其“今后改正”。这种劝诫语气温和,以教育为主,避免了激化矛盾。
情节稍重的恶行,如“多次违反乡约条文”“邻里纠纷不愿和解”等,将受到“书面警告”。乡约会出具“劝诫书”,详细列明其恶行及危害,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提交书面悔过书。蓝田县档案馆藏宋代“劝诫书”残片显示,某村民因“拖欠邻里债务不还”,乡约向其出具劝诫书,要求其“三日内偿还债务,否则将记入恶簿”,该村民收到劝诫书后,立即偿还了债务,并提交了悔过书——书面警告的威慑力可见一斑。
对于情节严重的恶行,如“不孝不悌”“盗窃斗殴”“屡教不改”等,将被“记入恶簿”,并在聚会中公开通报。“恶簿”的记录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因为宋代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个人的道德声誉直接影响其社交、婚姻、生意等方方面面。一旦被记入恶簿,将面临“乡邻疏远、无人愿意与之交往”的困境,这种民间舆论的压力,往往比国家刑罚更具约束力。蓝田县出土的“恶簿”残片显示,某村民因“盗窃邻里财物”被记入恶簿后,“其子女婚嫁受阻,生意无人光顾,最终不得不离开乡村”。
最严厉的惩罚是“逐出乡约”。对于“严重违反乡约、危害乡村秩序”的恶行,如“杀人放火”“诬告陷害他人”“屡教不改且态度恶劣”等,经乡约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将其逐出乡约。被逐出乡约意味着失去乡村自治组织的保护,同时也将被排除在乡村社交圈之外,在“熟人社会”中几乎无法立足。《吕氏乡约》规定,被逐出乡约者“不得参与乡约聚会,不得享受乡约的互助救济,乡邻可与之断绝往来”。这种惩罚虽无国家强制力,却能对恶行形成强大的威慑,确保乡约的严肃性。
四、古今对照:宋代乡约执行体系的现代转化
《吕氏乡约》构建的“组织架构—议事流程—奖惩机制”执行体系,虽诞生于千年前的宋代,但其蕴含的治理智慧对当代基层治理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从浙江“千万工程”示范村的村规民约实践,到陕西蓝田县的“乡约积分”制度,再到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宋代乡约的执行智慧正在被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形成了“古为今用”的治理实践。
(一)组织架构的现代转化:从“约正主理”到“多元共治”
宋代乡约的“民间主导、权责分明”组织理念,在当代基层治理中体现为“多元共治”模式。如今的农村“村民委员会”相当于乡约的“治理团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务分工明确,其选举方式采用“村民直接选举”,与宋代约正的“乡众推举”一脉相承,体现了“民间主导”的治理本质。同时,当代基层治理中还引入了“乡贤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辅助组织,吸纳乡贤、退休干部、志愿者等参与治理,这与宋代乡约的“学师”“纠察”等辅助职务功能相近,形成了“村委会+社会组织+乡贤”的多元共治架构——这正是对宋代乡约“精简高效、权责对等”组织原则的现代延续,既保留了民间自治的核心,又适应了现代乡村的治理需求。
(二)议事流程的现代转化:从“乡约聚会”到“村民议事会”
宋代乡约的“民主协商”议事流程,在当代基层治理中发展为“村民议事会”制度。如今的村民议事会通常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村民提出,经村两委梳理后提交议事会讨论,讨论后通过“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决议,决议的执行由村委会负责,村民代表负责监督。这种流程与宋代乡约的“提议—讨论—表决—执行”流程高度契合,只是议事内容更具现代性,包括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等重大事务。例如,浙江安吉鲁家村的“村民议事会”,在讨论“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最终形成了“家庭农场+乡村旅游”的发展模式,既符合村民的利益诉求,又推动了乡村经济发展——这正是对宋代乡约“民主协商”议事逻辑的现代实践,体现了“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治理理念。
(三)奖惩机制的现代转化:从“善簿恶簿”到“道德积分制”
宋代乡约的“善恶奖惩”机制,在当代基层治理中转化为“道德积分制”“红黑榜”等制度。如今许多农村地区推行的“道德积分制”,将村民的善恶行为量化为积分,积分可兑换生活用品、农资等实物,同时设立“红黑榜”,定期公示善恶行为,形成“正向激励+反向约束”的治理效果。例如,陕西蓝田县如今推行的“乡约积分”制度,将“孝老爱亲、邻里互助、垃圾分类、遵纪守法”等行为列为积分项目,村民可凭积分在村里的“积分超市”兑换油、盐、酱、醋等生活用品;而“不遵守村规民约、虐待老人、破坏环境”等行为则被列入“黑榜”,进行公开批评。这种制度与宋代乡约的“善簿恶簿+物质奖励”模式一脉相承,只是更具现代性与可操作性——它既延续了“以道德约束引导行为”的核心逻辑,又通过量化积分、实物兑换等方式增强了制度的吸引力,有效引导了村民自觉遵守公序良俗。
结语:宋代乡约执行体系的历史价值与现代启示
《吕氏乡约》构建的自治运行体系,是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一次伟大创新。它以民间自治为核心,通过权责分明的组织架构、民主协商的议事流程、扬善抑恶的奖惩机制,将抽象的伦理道德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实践,填补了“国法不下乡”的治理空白,实现了“以礼化民、以约治国”的治理目标。从历史价值来看,这套体系打破了“皇权—宗族”二元对立的基层治理格局,构建了士大夫主导、乡人参与、礼法互补的第三方治理模式,为后世乡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影响了明清两代的基层治理实践。
从现代启示来看,宋代乡约的执行体系为当代基层治理提供了三大借鉴:一是“民间主导”的治理理念,基层治理应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避免“政府大包大揽”;二是“权责分明”的组织架构,基层治理组织应精简高效、分工明确,确保治理效能;三是“情理兼顾”的治理方式,基层治理应兼顾法律规范与民间伦理,注重调解协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业兴”。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的今天,深入挖掘宋代乡约执行体系的治理智慧,将其与现代治理理念相结合,对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蓝田县如今的“乡约积分”制度、安吉鲁家村的“村民议事会”制度所证明的,千年前的乡治智慧,在当代依然能够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