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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章 蛤蟆告状(1 / 2)

蛤蟆告状

话说大唐开元年间,江南道南京溧水县,有县令姓李,名元朗,清廉刚正,断案如神,百姓呼为“李青天”。

一日清晨,衙前鼓响,惊动县令。

差役报曰:“非人击鼓,乃一青背蛤蟆,蹲于鼓架之上,以头触鼓,声声不绝。”

李县令奇之,亲至堂前。

果见一蛤蟆,大如拳,背呈青斑,目如点漆,端坐鼓侧,见人不惊。

县令曰:“尔若真有冤,可三跃于案上。”言毕,那蛤蟆竟真三跃,稳稳落于公案之侧,伏地不动。

县令肃然,命差役焚香祷告天地,言道:“若有含冤之灵,准其陈情。”

忽闻鼓声再响,那蛤蟆口吐人言,声如童子,凄然道:

“大人在上,小民非他,乃本地渔夫张三之子张小六也。年方十二,父母双亡,赖捕鱼为生。前月某夜,小人于芦苇荡中捕鱼,忽见河中浮一金匣,拾而观之,内有玉簪一支,雕工精妙。未及细看,忽被本村恶少赵七撞见,诬我盗其家传宝物,缚我至深潭,沉石溺毙,夺匣而去。我魂魄不散,怨气冲天,土地神怜我无辜,许我暂化为蛤蟆,赴衙鸣冤。今特来求大人主持公道,还我清白,惩治凶徒!”

言毕,泪下如雨,满堂差役皆惊,毛发倒竖。

李县令沉吟片刻,命人取《地籍册》查之,果有“张小六,渔户,失踪月余”之载。又遣人密访赵七,见其近日骤富,家中果有玉簪一支,乃前朝宫物,非平民所能有。

县令遂升堂,拘赵七至。初时抵赖,县令怒曰:“尔若不招,当唤冤魂对质!”

于是命差役取水一盆,置蛤蟆于其中。忽见水中浮影,竟现张小六生前模样,披发泣血,指赵七曰:“此即杀我之人也!”

赵七大骇,魂飞魄散,跪地叩首,尽吐实情。原来他见财起意,杀人夺物,埋尸河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