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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方持续市场监测及已证实信息,贵司(东威通讯)已于近期开展自有品牌移动电话之研发、制造及市场推广活动。
该等行为,经法务部门核定,已构成与贵司作为我方授权代理商角色之根本性利益冲突,并严重违反双方于【空白处已由系统自动填入日期】签署之《品牌代理协议》中以下核心条款:
第7.3条:保密义务,贵司在合作中获取之我方技术规范、市场策略及供应链信息,可能已被用于竞品开发。
第11.2条:竞业限制,在代理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十二个月内,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贵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投资或协助任何与西门子产品构成竞争之业务。
贵司之自有品牌手机业务已明确构成竞争。
第3.1条:诚信合作原则,贵司在未提前告知并征得我方同意之情况下,开展直接竞争业务,违背了合作之诚信基石。
基于上述实质性违约,依据协议第15.4条之规定,我司在此正式行使单方解除权。
决定如下:
自本函件正式送达贵司(以贵司签收或系统显示投递成功为准)之时起,双方签署的所有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立即自动终止,所有授权即刻失效。
贵司必须于 7个自然日 内:
a) 完全停止使用任何与西门子(SIEMENS)品牌相关的商标、标识、宣传材料及广告语。
b) 停止销售所有西门子品牌产品,并向我方提供滞销品详细清单。
c) 配合我方指定人员(名单附后)清点并归还所有出于展示、测试目的出借之样机、专用工具及技术资料。
任何损坏或缺失将按原价从保证金中扣除。
关于未结货款、销售返点及贵司缴纳之代理保证金,我方财务与法务部门将启动内部审计与违约评估流程。
根据第15.5条违约条款,一切因贵司违约行为导致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损失、商誉损失及额外行政成本)均有权从上述款项中直接抵扣。
最终结算金额将以我方出具的对账报告为准。
请贵司指定专人于24小时内与我方附件中之对接人联系,确认函件收悉并安排后续事宜。
逾期未回复,将视为贵司默认接受本函全部条款。
此函为正式法律通知,亦将抄送我方驻华法律代表机构。
顺颂商祺
【签名】
西门子股份公司 全球渠道管理与合规部总监。
【打印姓名】
这封邮件,像一部精密运行的德国机器产出的标准件,每一个螺丝都拧在了法律和合同最严密的位置。
它没有摩托罗拉的怒气,也没有诺基亚的惋惜,只有一种基于绝对规则和逻辑的、不容置疑的切割。
它甚至不给东威任何挣扎或辩解的机会,单方面设定了7天的清理期限。
单方面宣布将进行违约追责和抵扣,语气强硬,步骤清晰,仿佛东威只是一个需要被处理的、出了故障的零部件。
李卫东放下信纸,沉默了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