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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章 当“原配”向“小三”道歉(2 / 2)

十五天后,判决书下达: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其人格权仍受法律平等保护。被告林婉公开原告婚外情的行为,虽事出有因,但其通过社交媒体大规模传播涉及原告私密生活的信息,超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限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判决如下:被告林婉在其实名社交媒体账号首页连续三十日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周明、苏晴赔礼道歉……”

赔偿金额只有象征性的1元,但“道歉”两个字刺痛了所有人的神经。

林婉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当天,她真的开始“道歉”了。

第一天,她发布了一段精心剪辑的视频:画面左侧是结婚照,右侧是周明与苏晴的亲密照,背景音乐是《婚礼进行曲》。字幕写道:“对不起,我不该公开你们的情侣照,毕竟你们看起来更像夫妻。”

第二天,她晒出了家庭账本:“对不起,我不该公开我们的家庭开支,毕竟你给‘晴宝’买包的钱,用的是我们共同的存款。”

第三天,她贴出儿子的画:“对不起,我不该让孩子知道爸爸有了新‘阿姨’,毕竟他才八岁,还不懂成年人的‘爱情’。”

……

这三十天的“道歉”,成了全网每日追更的连续剧。每条视频都冲上热搜,评论区两极分化:

“这是教科书级别的讽刺!支持姐姐!”

“法院这次判的可真好,这到底是帮原告还是帮被告,哈哈。”

“为什么要判道歉,法律保护了坏人,寒了老实人的心。”

“姐姐这么道歉,不怕再被告吗?”

“再被告?再罚姐姐道歉一年如何?我爱看啊!”

第三十天,林婉发布了最后一条视频。没有讽刺,没有照片,只有一段三分钟的自白:

“这三十天,我说了二十九次‘对不起’。今天,我想认真说一次:对不起,对自己。对不起那个在咖啡店傻等丈夫的我,对不起那个曾经相信爱情的我,对不起那个用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的我。”

“法律告诉我,即使是错的人,也有不被公开羞辱的权利。我接受了,因为我不想变成自己讨厌的样子。明天,我会删除所有账号,开始新的生活。至于那些应该道歉的人——我相信,生活自有它的判决。”

视频结尾,她拿出了离婚协议,在签名处按下了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