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陈宪纲》的玉版供奉于太庙,文本颁行天下,如同一块巨石投入深潭,激起的波澜远超陈远最初的预料。
朝野上下,尤其是士林、新兴工商阶层 以及贵族议院 内部,对这部“根本大法”的解读与期待,迅速分化并激烈碰撞。
保守者视其为“祖宗成法”的集大成与皇帝仁德的体现,旨在“永固皇基”;而敏锐者,则从中读出了“限君”、“分权”、“法治”的潜在可能,并试图在这些模糊的条文与崇高的理念下,推动实质性的制度变革。
争论的核心,迅速聚焦于《宪纲》中几处关键而又语焉不详的表述:
第一章第三条:“皇帝统御万方,乾纲独断,然军国重事,宜付廷议,博采众论,以臻至善。”
何为“军国重事”?“廷议”是仅指文渊阁、六部九卿会议,还是包括贵族议院?“博采众论”是仅供参考,还是必须尊重?
第三章第十五条:“贵族议院,咨议国是,审议大政,监督百僚,其议决之事,奏请皇帝裁可施行。”
“裁可”是形式还是实质?皇帝是否可以无视议院的“议决”?如果多次“议决”与皇帝意旨相左,如何处理?
第七章概述中提及“君臣共治,以法治国”,但“共治”的具体形式、“法治”中皇权与法司的关系,均未明确。
这些模糊地带,成为各种政治力量阐释与角力的舞台。
以徐光启、贵族议院中少壮派议以及部分地方开明督抚为代表的一方,开始公开或半公开地倡导一种更为明确的“宪政”理念。
他们并未直接挑战皇权,而是巧妙地将《宪纲》精神与“三代之治”、“唐太宗从谏如流”等传统理想结合,并隐晦引用西洋“君主与议会共治” 的例子,提出:
“君主立宪”之雏形,其要义在于“ 君主临朝,议会立法,政府行政,各有分际,相辅相成”。
具体而言:
1. 皇帝作为国家元首与军队最高统帅,地位尊崇不可动摇,但在日常行政、立法、征税等方面,其权力应通过宪法(《宪纲》)规定的制度与程序来行使,而非完全取决于个人意志。
2. 贵族议院应从一个“咨议”机构,逐步提升为真正的“立法”机构。
其“审议”权应实质化,对国家法律(需皇帝批准但议院有起草和审议权)、国家预算、条约 等拥有决定性审议权,皇帝保留否决权但需慎重使用。
议院还应拥有弹劾不称职大臣并迫使去职的权力。
3. 行政权应归于一个对皇帝和议院共同负责的“政府”,其首脑(可称“首席大学士”或“首相”)由皇帝任命,但需获得议院多数信任,其施政需对议院有所交代。
4. 司法应相对独立,依法断案,不受行政肆意干预。
这些主张,在《京报》的某些栏目、格致院 的学术讨论圈、以及贵族议院 内部的激进派议员小团体中,开始传播、发酵。
虽然尚未形成统一的纲领和行动,但“君主立宪”作为一种政治改良的愿景 和话语,已经登上了帝国政治思想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