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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章 劳动法颁布,社会保障初(2 / 2)

工人们则对“十二小时”和“禁止童工”等条款将信将疑,实际境遇改善有限。

然而,这毕竟是一个开端,法律上确立了工人的部分基本权利,也为后续斗争提供了依据。

其次,是“官办慈善”向“社会保障”的初步延伸。

传统的“义仓”、“善堂”、“栖流所”等官办或民间慈善机构,主要面向灾民、流民、鳏寡孤独。

面对庞大的产业工人群体及其面临的伤病、养老、失业风险,旧有体系完全无力应对。

朝廷开始尝试建立一些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制度:

1. “工伤互助社”的官督民办:在商部 倡导下,于上海、广州 等工业城市,试行“工伤互助社”。

由官府监督,行业商会或大厂牵头,工人自愿(或强制)每月缴纳少量“社费”(如几文钱),汇集成基金,用于救助社内因工受伤、死亡的工人及其家属。

虽杯水车薪,且管理易生弊端,但体现了风险共担的思路。

2. “官医局”向工人有限开放:在北京、上海 等地的“官医局”(传统中医为主,略有西医),尝试为持有“厂牌”或“社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简单诊疗和平价药物。

规模极小,但信号意义明显。

3. “恤嫠育婴”的扩展:一些地方“恤嫠局”(救济寡妇)和“育婴堂”,开始接纳因工死亡工人的遗孀和孤儿,提供基本食宿。

资金来源部分来自官府拨款,部分来自“劝募”(向商人募捐)。

再者,是探索建立“储蓄养老”的雏形。

受到西方“年金”制度和传统“义庄”启发,个别开明的大厂(如轮船招商局、江南制造局)开始尝试“存工养老”办法:每月从工人工资中扣存一小部分,厂方也对应补贴少许,存入特定账户,待工人年老或伤残离开时,可一次性或分期领取。

这完全依赖于厂方的信誉和经营状况,极不稳定,但可视作养老保险的萌芽。

劳动法颁布,社会保障初。

启明五十一年前后推出的这些措施,在强大的资本力量和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面前,显得脆弱而无力。

它们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工人悲惨的境遇,劳资矛盾依然尖锐,罢工事件仍时有发生。

然而,其历史意义 不容忽视:它标志着朝廷开始承认 并尝试以成文法 的形式干预 劳资关系这一全新的社会领域;它首次在法律层面赋予了工人(尽管定义模糊)一些基本权利;它开启了由国家力量介入构建社会安全网 的初步尝试。

尽管这些举措如同在疾驰的工业列车旁铺设的几块薄薄的减震垫,远不足以消除其颠簸与风险,但它毕竟代表了一种方向——在追求“富国强兵”的同时,开始关注“富民”与“安民”。

而要真正“安民”,除了改善工作条件,国民的健康与寿命,是更基础、也更严峻的挑战。

一场针对最可怕瘟疫之一——天花 的生死之战,以及更深层次的医疗改革,正在帝国境内悄然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