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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章 故意伤害案的公正裁决(1 / 1)

第二百三十一章:故意伤害案的公正裁决

清晨,城市在朝阳的映照下逐渐苏醒,赵桐权像往常一样早早来到法院。今天,他要审理一起备受关注的故意伤害案件。这起案件发生在繁华市区的一家酒吧外,受害者李明被多名嫌疑人围殴致重伤,案件性质恶劣,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走进法庭,赵桐权看到原告席上坐着李明的家属,他们面容憔悴,眼神中满是悲痛与期待。李明的母亲时不时用手帕擦拭眼角的泪水,父亲则紧紧握着拳头,脸上写满了愤怒。被告席上,站着三名嫌疑人,分别是王强、刘刚和陈亮。他们低着头,神情紧张,偶尔偷偷抬眼观察法庭内的动静。 “现在开庭。”赵桐权的声音在法庭内响起,瞬间让整个法庭安静下来。“请书记员核实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逐一核实后,赵桐权宣布:“传被告人到庭。本案由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身,表情严肃地宣读起诉书:“被告人王强、刘刚、陈亮,于[具体日期]晚,在[酒吧名称]外,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明发生口角,随后三人对李明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明身体多处骨折,头部遭受重创,构成重伤二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请法庭依法惩处。” 赵桐权仔细聆听着起诉书内容,重生记忆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款和类似案例一一浮现。故意伤害案件的判定,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案件发生的具体情节等因素。 “未愈,无法到庭,由其代理人进行陈述:“法官大人,当晚李明和朋友在酒吧聚会,结束后准备离开。这时,被告人王强等人不知为何突然挑衅,双方发生了几句口角。没想到,王强他们二话不说就动手打人。刘刚和陈亮也跟着一起围殴李明。李明根本没有还手之力,被打得倒在地上。他们还不停地踢踹李明的头部和身体,直到有人报警,他们才匆匆逃离现场。李明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过多次手术,至今仍在康复中,但身体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随后,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以证明李明所遭受的伤害程度。 赵桐权翻阅着这些证据,看到那些触目惊心的诊断记录,心中不禁对被告人的行为感到愤慨。但作为法官,他必须保持冷静和公正,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判断。 “请被告人对指控进行陈述和辩解。”赵桐权说道。 王强率先开口,声音有些颤抖:“法官大人,我们当时确实和李明发生了冲突,但我们没想过要把他打成重伤。只是大家喝了点酒,情绪比较激动,动手的时候没控制好力度。而且,是李明先挑衅我们的,我们是出于自卫才动手的。” 刘刚也附和道:“对,我们真不是故意要重伤他的。当时场面有点混乱,我们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陈亮则低着头,小声说道:“我知道错了,我当时就是跟着他们一起,没意识到事情会变得这么糟糕。” 听到被告人的辩解,李明的家属情绪激动起来,李明的母亲哭喊道:“你们这是狡辩!明明是你们主动打人,怎么能说是自卫!” 赵桐权严肃地说道:“请家属保持冷静,遵守法庭秩序。”然后看向被告人,继续问道:“被告人称是被害人先挑衅且出于自卫,有何证据证明?” 王强等人面面相觑,支支吾吾地说不出话来。 “公诉人有无相关证据反驳被告人的辩解?”赵桐权问道。 公诉人站起身,说道:“法官大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以及多位证人的证言,当晚是被告人王强等人主动挑起事端,对被害人李明进行无端殴打。不存在被害人挑衅以及被告人自卫的情况。而且,从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来看,手段较为恶劣,持续时间较长,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随后,公诉人向法庭展示了现场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视频中,清晰地显示王强等人主动冲向李明,对其拳打脚踢,李明一直在躲避和反抗,但根本无法抵挡三人的攻击。证人证言也证实了公诉人所描述的情况。 赵桐权认真观看了监控视频,这些画面进一步证实了他对案件的初步判断。但他知道,还需要听取双方律师的质证意见。 “”赵桐权说道。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首先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监控视频只能反映部分画面,并不能完整呈现事情的起因。而且,证人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在冲突中失手导致。” 公诉人反驳道:“监控视频虽不能反映全部起因,但从冲突发生的过程足以看出被告人的主动攻击行为。证人虽然与被害人相识,但他们的证言与监控视频相互印证,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实施殴打行为,主观故意明显。” 双方律师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整个法庭气氛紧张。 在听取双方质证意见后,赵桐权认为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晰。但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意愿等因素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被告人,你们是否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以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赵桐权问道。 王强等人沉默了一会儿,王强说道:“法官大人,我们愿意赔偿,但我们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可能无法一次性拿出太多钱。” 李明的代理人愤怒地说道:“他们现在才说赔偿,早干嘛去了!我当事人遭受了这么大的痛苦,他们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 赵桐权说道:“赔偿是被告人表达悔罪态度的一种方式,对于案件的量刑有一定影响。希望双方能够理性对待赔偿问题,尽量达成和解。在休庭期间,双方可以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随后,法庭宣布休庭。赵桐权与合议庭成员回到会议室,对案件进行深入讨论。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位法官说道。 “没错,他们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主观故意明显。但在量刑上,还需要考虑赔偿和认罪态度等因素。”另一位法官回应道。 赵桐权沉思片刻后说道:“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以严惩。但如果他们能够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轻处罚。我们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休庭期间,经过法院的调解,被告人的家属与李明的家属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李明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八十万元,李明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再次开庭,赵桐权说道:“经过合议庭评议,现在宣布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强、刘刚、陈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明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陈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级法院名称]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听到判决结果,李明的家属微微点头,他们的眼神中既有对正义得到伸张的欣慰,也有对李明所遭受痛苦的心疼。被告人王强等人则低下头,脸上露出懊悔的神情。 随着法槌落下,这起故意伤害案件画上了句号。赵桐权深知,每一个判决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命运,他必须慎之又慎。在未来的司法工作中,他将继续凭借重生记忆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公正地审理每一起案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走出法庭,赵桐权看到法院外阳光明媚,他深吸一口气,心中充满了对司法事业的坚定信念,准备迎接下一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