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平三年,同知枢密使魏了翁聘宋慈为幕僚。
嘉熙元年,宋慈被授为邵武军通判,任职仅及周年,仍使民有余念。第二年调任剑州通判。浙西饥荒,宋慈奉诏入境,感叹当地豪门大族逃避征赋、囤积谷物的情况,于是实行“济粜法”,将人户分为五等:最富有者出存粮半济半粜;较富有者只粜而济助;中等不济也不粜;次贫者半济助;赤贫者全济,济米由官府拨付,停征一半租税。富户不敢违命,贫者得以度过荒年。社会秩序得以安定。
嘉熙三年,宋慈升任司农丞、知赣州。次年,调为提点广东刑狱。他发现所属官员多不履行职责,有拘押数年的案犯,都未理清曲直。于是制订办案规约,责令所属官员限期执行,仅八个月,就处理案犯两百余人。后移任江西提点刑狱,为赣民作主,严办违法的盐贩。
淳佑五年,改知常州,提议重修《毗陵志》,并开始编辑洗冤录资料。在常州任满后,转任广西提点刑狱,巡行各部,雪冤禁暴,虽偏僻恶溺处所,亦必亲往视察。 宋慈廉政爱民,执法严明,尤其“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淳佑七年,任直秘阁、湖南提点刑狱。是年冬,撰成《洗冤集录》。
淳佑八年,改宝谟阁直学士,奉命巡回四路,掌管刑狱。听讼清明,决事果断。
淳佑九年三月十九日,宋慈被升授为焕章阁直学士、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
宋慈自上任以来,重视学校教育,大力弘扬传统文化,曾刊刻《叙千古文》于广州学宫,其好友李昴英于第二年正月撰《书胡致堂〈叙古千文〉》褒扬此事。同年秋,在解试揭榜后,宋慈主持鹿鸣宴,为举子上京参加省试饯行,并在宴会上写诗,与李昴英唱和。
就在到任后两个月后,宋慈罹患“末疾”,但他仍坚持带病主持淳佑十年正月的“释菜礼”,最终因过度疲乏而一病不起。同年三月七月 ,宋慈在广州官舍逝世,享年六十四岁。
淳佑十年七月十五日,宋慈归葬建阳县崇雒里建阳宋氏祖居地昌茂村。理宗为表彰他的政绩和才华,誉为“中外分忧之臣”,特赠朝议大夫,并御书墓碑“慈字惠父,宋公之墓”。
宋慈编写《洗冤集录》的指导思想,是“恤刑慎狱,直理刑正”。
“恤刑慎狱”继承的是儒家“决狱谨慎”的主流法律思想。作为程朱理学的追随者,宋慈在《洗冤集录序》开宗明义地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宋慈认为,只有通过严密的检验,才能保证断案审判不冤不枉。同时,宋慈也清醒地认识到,恤刑慎狱的关键在于执法官吏的职业道德,因此在《洗冤集录》一书中,宋慈不仅将《宋刑统》和《宋刑统疏》中的有关法令、检验制度以及检验人员失职罚则等内容录入其中,而且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法医检验的注意事项。宋慈反对验尸时“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要求官吏“躬亲诣尸首地头”亲自验尸,提倡对案子“审之又审”;强调检验要真实,“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故意不真实验尸者,即使坦白了也不能免除处分;规定验尸不扰民、不接触当地官员和当事人,保证“定验无差”;对检验官吏违法行为引用《宋刑统》:“诸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论。”
所谓“直理刑正”,就是重实据、不轻信口供,重事实、依理断案的司法思想。“牢狱用刑以求取口供”,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视口供的采集。口供固然重要,但这种获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被世人唾弃,更何况“证以人或容伪焉”,宋慈认为须“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且“告状者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这一方面是因为“证以物必得实焉”,另一方面是不能听从一面之词,以防其中有弊。不轻信口供在当时律法中亦有体现,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证据;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亦可定罪判刑,一切须“据状断之”。
在《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下》记载这样一个案例:“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验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这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直理刑正思想,贯通宋慈《洗冤集录》全书。
《洗冤集录》本质上是一部指导尸体外表检验的法医学书籍。正如宋慈所指出的那样,《洗冤集录》“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以洞澈”。这种用传统医学方法,由表及里、由尸表现象探究死亡本质的法医学,与以剖验尸体解决死因问题为标志的现代法医学有很大的不同,突出了系统观察的地位和作用。
系统观察的要诀之一是“问”。宋慈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尸体、不同场所、不同人群“问”的内容也不同。“问”官员、公吏、报案人、家属、左邻右舍、行凶人、同狱人、在场证人、奴婢的主人,还要“问”天气情况、河流地形、火源风势、季节更换、人员往来、民俗习惯、风土人情,有时还要“问”凶手或被害人生前是左利还是右利、被害人或自残者职业工种及性格喜好、死者生前疾病情况、有无看病及医案、何时报案……问之又问、“审之又审”,问得一清二楚,审后“洗冤泽物”。可以说,《洗冤集录》全书充满了“问”的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