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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章 汉城条约(1 / 2)

第二条 割让下列土地,永归大明直辖:

1. 对马岛全境:立为“镇倭卫”,驻大明水师,永世监控九州。

2. 壹岐岛全境:立为“靖海卫”,与对马岛成钳制之势。

3. 肥前国平户港及周边十里:设为“大明商馆特别区”,倭国法度不得入内。

第三条 赔款总计白银一千八百万两。

其中一千万两或等价物,须于约成后三个月内,由倭国国库直运天津,熔铸成“平倭功勋银锭”,锭上铸“倭酋赎罪”字样,上缴国库。

余八百万两,分十年偿清,年息五分。以倭国佐渡金山、石见银山产出为抵押,由大明户部派员监理矿务。

第四条 倭国去“天皇”号,复称“倭国国主”,世代由大明册封,丰臣秀吉须去“关白”等僭越之号,还政倭国国主,自贬为“倭国国事奉行”。

并须:

1. 亲笔书写《谢罪认罪表》,用“臣秀吉”署名,历数己身“狂妄兴兵、虐害邻邦、触犯天威”之罪。

2. 遣正使跪捧此表,自釜山出发,三步一叩,九步一拜,直至北京午门,交由大明皇帝陛下御览。

3. 于汉城墟、平壤、晋州三地,各立“倭酋谢罪碑”,以汉、朝、倭三文刻录谢罪表全文,碑阴刻朝鲜死难百姓名录。

第五条 为确保倭国永不再犯,取其血脉为质:

1. 丰臣秀吉及其麾下主要大臣,各遣一子一女(年八至十二岁)入大明为质。子送国子监“四夷馆”教化,女入宫廷为婢。非奉诏不得归。

2. 九州、西国各藩,须送藩主嫡孙一人至登州卫,编为“倭童营”,习汉话,读儒经,长为大明守海疆。

第六条 全境开放下列港口为大明专管商港:

1. 长崎港:设为“大明驻倭国商舶总督府”,港内执行大明律,驻军五百。倭国船只入港,需悬挂大明商旗。

2. 堺港:设为自由商港,关税由大明户部派驻官员征收,税率为值三十抽一,岁入七成归大明。

3. 大明商船在倭国海域享有自由航行、调查测绘、捕鱼樵采之权,倭国不得干涉。

第七条为惩倭国“慕华而又悖华”之罪:

1. 凡记载狂悖之倭国书籍、军记、绘图,尽数收缴焚毁。私藏者,以谋逆论,斩全族。

2. 此后倭国刊行任何书籍,须先送长崎“总督府”审查用印,违者毁版焚书。

3. 倭国僧侣、学者欲赴大明求学,须经严厉审查,且终身不得研习兵学、地理、火炮铸造之术。

4、禁造大船,水师战船不得超过五百石。

5、禁习火器制造之术,现有火器悉数销毁。

第八条:重定宗藩秩序:

1. 大明皇帝册封朝鲜国王时,倭国国主须遣使陪列末班,行三跪九叩礼,奉贺表称“小邦陪臣”。

2. 琉球国正式脱离倭国萨摩藩控制,复为大明直属藩国。倭国须赔偿琉球历年损失白银二百五十万两。

3. 大明有义务保护朝鲜不受任何侵犯。日后朝鲜但有边警,可不经奏请,直接调辽东、山东兵马入朝平乱,倭国须无条件提供粮草便利。

第九条 为破倭国“神国”妄念:

1. 择日由大明遣使主持“平倭胜法会”,强令倭国国主、公卿及京都百姓观礼。法会上,当众熔毁缴获之倭国军旗、名刀、铠甲,熔液浇铸“永服王化”铁碑。

2. 伊势神宫、出云大社等倭国重要神社,每年须举行为大明皇帝、朝鲜国王祈福之仪式,祝文须用汉文,公开宣读。

第十条 此约既成,刻铁券五份:一存大明太庙,一存朝鲜宗庙,一存倭国皇宫(令其旦夕瞻仰),一存山海关,一存登州水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