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张机修律(1 / 2)

光熹元年九月十五,子时三刻,洛阳廷尉府廨舍。

夜已经很深了。殿内只点着一盏铜灯,火苗摇曳,将一个人的影子投在墙上,忽长忽短。张机坐在案前,面前堆着厚厚一摞卷宗。那是先帝在位三十一年的刑狱案卷,他已经看了整整三个月。他的眼睛布满血丝,手指磨出了老茧,左手四根断指的地方隐隐作痛。但他的目光,依然锐利如鹰。

他拿起最上面一份卷宗,那是建安元年的一桩命案。南阳郡有民张甲,与邻居李乙因田界纠纷,殴斗致死。县衙判张甲“斗杀”,当斩。张甲不服,上诉郡守。郡守复审,改判“误杀”,流三千里。案卷上,有县衙的判决,有郡守的改判,有刑部的复核,还有先帝的朱批。先帝批了四个字:“法外有情。”他看了很久,然后放下,拿起另一份。

这是建安五年的一桩贪墨案。青州有吏王丙,收受商贾贿赂,为商贾虚报货值,偷逃关税。案发后,王丙主动退赃,并举报同僚三人。县衙判王丙“受贿”,当斩。王丙不服,上诉州府。州府复审,认为王丙有自首、立功情节,改判流三千里。案卷上,有县衙的判决,有州府的改判,有刑部的复核,还有先帝的朱批。先帝批了六个字:“自首立功,减等。”

一份又一份,卷宗像雪片一样,堆满了他的案头。命案、盗案、奸案、贪案、渎职案、侵占案……三百余起案例,三百余份卷宗。他一份一份地看,一案一案地分析。哪些判得好,哪些判得不好;哪些律法明确,哪些律法模糊;哪些可以沿用,哪些需要修改。他把自己的思考,一条一条记下来。

门外传来脚步声。他没有抬头。

“大人。”是廷尉丞的声音。

张机道:“进来。”

廷尉丞推门进来,跪倒:“大人,您已经看了三个时辰了。该歇息了。”

张机摇摇头:“不累。还有三十份,看完再歇。”

廷尉丞欲言又止,最终只是叩首:“大人保重。”

张机没有回答,继续看卷宗。他想起先帝对他说过的话:“张机,你是医者,知道人命关天。律法,也是人命关天。判对了,救人一命;判错了,杀人一命。”他喃喃道:“陛下,臣记住了。”

十月初一,张机终于把三百余起案例整理完毕。他把自己关在书房里,七天七夜,写出了《建安刑案集》。书稿堆了满满一案,每一卷都工工整整,每一个字都力透纸背。

第一卷:命案。收录案例八十一起。分为谋杀、斗杀、误杀、过失杀四类。每一案,都有案情、判决、复核、先帝朱批。他还在每一案后面,加了自己的按语。

第二卷:盗案。收录案例六十三起。分为强盗、窃盗、窝赃、销赃四类。每一案,都有案情、判决、复核、先帝朱批。他也在每一案后面,加了自己的按语。

第三卷:奸案。收录案例四十二起。分为强奸、和奸、奸幼、乱伦四类。每一案,都有案情、判决、复核、先帝朱批。他也在每一案后面,加了自己的按语。

第四卷:贪案。收录案例五十七起。分为受贿、索贿、贪墨、挪用四类。每一案,都有案情、判决、复核、先帝朱批。他也在每一案后面,加了自己的按语。

第五卷:渎职案。收录案例三十九起。分为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四类。每一案,都有案情、判决、复核、先帝朱批。他也在每一案后面,加了自己的按语。

第六卷:侵占案。收录案例二十八起。分为侵占民田、侵占官田、侵占房产、侵占财物四类。每一案,都有案情、判决、复核、先帝朱批。他也在每一案后面,加了自己的按语。

第七卷:其他。收录案例二十起。包括伪证、诬告、诈伪、弃市等。每一案,都有案情、判决、复核、先帝朱批。他也在每一案后面,加了自己的按语。

写完最后一个字,他放下笔,长长地吐了一口气。他拿起第一卷,从头到尾看了一遍。从建安元年到建安二十一年,从南阳郡到辽东郡,从命案到贪案。每一个字,都是他写的。每一案,都是他分析的。他闭上眼,眼泪流了下来。他喃喃道:“陛下,臣尽力了。”

写完《建安刑案集》,张机又开始写《新律修订建议》。他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发现《新律》有些条文过于严苛,有些条文过于宽泛,有些条文互相矛盾,有些条文需要补充。他想了很久,写下了十二条修订建议。

第一条:死刑复核。凡死刑案件,须经刑部复核,廷尉府复审,皇帝御批。三审通过,方可执行。他写道:“人命关天,不可不慎。”

第二条:流刑分级。流刑分为三千里、两千里、一千里三级。罪行重者,流三千里;罪行轻者,流一千里。他写道:“刑罚当与罪行相称。”

第三条:徒刑分级。徒刑分为五年、三年、一年三级。罪行重者,徒五年;罪行轻者,徒一年。他写道:“刑罚当与罪行相称。”

第四条:笞刑分级。笞刑分为一百、八十、六十、四十、二十五级。罪行重者,笞一百;罪行轻者,笞二十。他写道:“刑罚当与罪行相称。”

第五条:罚金分级。罚金分为百万、五十万、十万、五万、一万五级。罪行重者,罚百万;罪行轻者,罚一万。他写道:“刑罚当与罪行相称。”

第六条:自首减等。凡犯罪后自首者,减等处罚。自首且立功者,再减一等。他写道:“自首者,有悔过之心。当鼓励。”

第七条:立功减等。凡犯罪后举报同伙、协助破案者,减等处罚。举报首恶者,再减一等。他写道:“立功者,有悔过之行。当鼓励。”

第八条:从犯减等。凡从犯,减等处罚。胁从者,再减一等。他写道:“首恶必办,胁从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