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可交流的窗户一旦打开,清新的空气与恼人的飞虫便一同涌入。
主权不能失——这被陈远置于之前的铁则,绝非虚言,而是贯穿于对外交往每一个细节的高压红线与行动指南。
在具体实践中,这条原则被分解为政治、经济、司法、文化、军事等多个层面的严密管控体系,确保帝国在汲取外来养分的同时,根系牢牢扎于自身土壤,主干不受侵蚀。
政治与外交主权:天朝至上,礼仪框定。
所有外交活动,必须明确体现大陈为天朝,皇帝为天子的至高无上地位。
西洋诸国,无论其自称、共和国公司,在官方文书和交往中,一律被视为、或,绝不能出现、等字眼。与
西洋使臣的交涉,由礼部主客司、理藩院及新设的外务通商司负责,但最终决策权牢牢掌握在皇帝和文渊阁手中。
与西洋国家签订的任何协议、章程,其文本必须以汉文为正本,其解释权归大陈朝廷。
协议中绝不允许出现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租界内河航运权等可能损害主权的内容。陈远明确告诫负责官员:
凡有西人所请,涉及我朝土地、人民、司法、兵权、关税自主者,一律严词拒绝,毋得丝毫退让!
经济与贸易主权:利柄在我,严管流通。
对外开放的广州、厦门、宁波、云台山四大通商口岸,其海关完全由朝廷掌控。
关税税率由户部制定,皇帝批准,西洋商人无权干涉。
进出口商品种类受到严格管制,严禁粮食、硝磺、生铁、马匹、书籍等违禁物出口,也严禁鸦片等毒物进口。
西洋商人必须在指定的区内居住和交易,不得随意进入城内,更不得深入内地。
交易必须通过朝廷特许的进行,不得直接与民间交易。
行商不仅负责买卖,还承担担保、翻译、管理外商之责,并代征关税,成为朝廷控制外贸的得力工具。
外商带来的白银,必须在口岸兑换成官制的或方可使用,金融主权不容染指。
司法与人身主权:法依华律,人受华管。
陈远下旨明确:
凡在我大陈疆土之内,无论华夷,一体遵守《大陈律》。
这意味着,西洋人在华发生的一切纠纷、犯罪,包括西洋人之间的冲突,理论上均应接受中国官府审理,依照《大陈律》判决。这是对领事裁判权的断然否决。
在实际执行中,考虑到审理涉及外国人的复杂性,通常由地方官会同理藩院或外务通商司官员、以及行商代表共同审理,但审判权与最终裁决权必须在中国官员手中。
对于不服判决、企图依靠本国势力施压者,朝廷态度强硬,不惜以驱逐、断交、封舱威胁。
西洋人在华不得购置田产,不得兴建永久性宗教建筑,不得招收中国人为教徒。
其在华活动范围、居留时间均受限制,需定期向官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