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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章 内阁负责制,行政革新章(1 / 2)

“君主立宪”理念的发酵与《大陈宪纲》提供的模糊空间,使得改革帝国最高行政机构的议题变得紧迫而现实。

陈远深知,文渊阁 作为目前实际上的宰相机构,其制度源于明代,虽有“票拟”之权,但大学士品级不高,且为皇帝秘书顾问性质,缺乏法定的、独立的行政权力和明确的责任归属。

其运作高度依赖皇帝个人的信任与精力,一旦皇帝怠政或幼弱,极易出现宦官干政或权臣架空的局面。

这与“宪纲”追求的“权责明晰”、“君臣共治”精神不符,也难以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国家治理和新兴的议院政治。

启明二十三年初,陈远在多次小范围征询徐光启、李邦华、赵胜、新任兵部尚书 等核心重臣意见后,决心对文渊阁进行制度化、权力化改革,尝试建立一种带有“内阁负责制”雏形的新体制。

其目标是在维护皇权绝对权威 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效率,明确政治责任,并建立与贵族议院的有效沟通渠道。

改革方案以皇帝诏书形式颁布,名为《定文渊阁为内阁,理清权责诏》。

核心内容如下:

1. 正名定分,提升规格:改“文渊阁”为“内阁”,以示其为国家最高行政中枢。

内阁大学士 定额为三至五名,其中一人为“首席大学士”,实际相当于首相。

首席大学士及阁臣,由皇帝从二品以上官员(尚书、都御史、总督等)中特简任命,加“ 殿阁大学士” 衔(如建极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秩正一品,地位尊崇,与六部尚书同级乃至略高。

2. 明确职权,总揽机务:诏书明确内阁为“佐天子,理万机,总百官”的机构。

其具体职权包括:

行政决策:负责处理全国日常政务,对各省、各部院奏章提出“票拟”处理意见,报皇帝“批红”后执行。

皇帝通常只就最重大事项做出指示,一般政务授权内阁处理。

人事建议:对尚书、侍郎、总督、巡抚 等高级官员的任免,内阁有提名建议权,皇帝最终决定。

对中下级官员,内阁可根据吏部考核进行铨选。

财政审核:户部编制的年度财政预算草案,需经内阁审核、提出意见后,方可上奏皇帝,并提交贵族议院“审议”。

法律起草:重要法律的修订、起草,由相关部院主持,但需经内阁协调、审议,形成草案后,奏请皇帝,并咨送议院。

协调各部:内阁有权召集六部、都察院、大理寺等机构会议,协调政策,解决部门间争议。

3. 引入“副署”与“连带责任”原则:诏书规定,以内阁名义发出的重要政令、人事任免,需有首席大学士 及相关阁臣 的副署,方为有效。

这意味着阁臣需对经手的政令承担政治责任。

若政令失误引发严重后果,皇帝可追究相关阁臣责任,轻则申斥、罚俸,重则罢免。

这初步确立了“责任政府”的理念,阁臣不再仅仅是皇帝的“秘书”,而是有明确权责的“大臣”。

4. 建立与贵族议院的联系机制:诏书要求,首席大学士 及相关阁臣,应定期赴贵族议院,就重大施政方针、财政状况、外交事务等,接受议员质询,并进行说明解释。

议院的重要“咨文”和“弹劾案”,内阁必须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皇帝。

这就在行政机构与咨议机构之间,建立了一个正式的、制度化的沟通渠道,使议院能对行政施加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