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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章 驻藏大臣派,蒙古王公制(1 / 2)

随着新疆行省体制的确立与西藏“改土归流”的推进,帝国的边疆治理进入了精细化、制度化操作的新阶段。

对于西藏,强化后的驻藏大臣 成为中央意志在雪域高原的核心体现与执行枢纽;而对于地域更为辽阔、部族关系复杂的蒙古地区,则需在承认其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上,构建一套既能维护朝廷权威、又能稳定地方、并可逐步渗透影响的治理框架,其核心便是完善并活用蒙古王公制度。

首先,是驻藏大臣制度的权威化与系统化。

启明四十九年,朝廷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仿历史《钦定藏内善后章程》而更详备),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驻藏大臣的至高地位与权责:

1. 地位与任命:明确规定驻藏大臣“办理西藏事务,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共同处理藏务。

驻藏大臣由皇帝特简,通常从理藩院 资深大臣、熟悉边情的军机章京或蒙古王公 中遴选,均为二品以上大员,赋予“钦差”头衔。

任期三年,可连任,但需定期向皇帝和军机处详细奏报。

2. 职权明细:

人事权:噶伦、代本(藏军军官)等重要僧俗官员的任命,需由达赖喇嘛或噶厦提名,最终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共同选定,奏报朝廷批准。

驻藏大臣有权考核、弹劾、罢黜 不称职的噶厦官员。

外交权:西藏一切对外交涉,必须经由驻藏大臣办理。

禁止噶厦或地方头人私自与廓尔喀、布鲁克巴(不丹)、哲孟雄(锡金)及英属印度 等往来。

驻藏大臣衙门设立“夷情章京”,专司外交。

军事权:驻藏大臣直辖一支约两千人 的驻藏绿营兵,驻防拉萨、日喀则等要地。

藏军的规模、装备、调动,需报驻藏大臣核准。驻藏大臣有权巡视各地防务。

司法权:涉及汉人、蒙古人 的案件及藏族内部的重大命盗案件,由驻藏大臣主持或派员会同噶厦审理。

驻藏大臣拥有终审权 和死刑复核权。

财政监督权:噶厦的财政收入(地租、贸易税、罚没等)与支出,需造册报驻藏大臣审核备案。

朝廷赏赐达赖、班禅及各大寺的财物,也由驻藏大臣监督发放。

宗教事务监督权:达赖、班禅及各大呼图克图的转世灵童认定,需按“金瓶掣签”制度进行,由驻藏大臣亲临监督,并报朝廷批准。防止上层贵族操纵转世。

3. 保障措施:驻藏大臣衙门配备通译、文牍、卫队,并设驿站、电报房,确保与北京联系畅通。

朝廷拨付专款,用于驻藏大臣衙门的开支及赏赐、赈济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