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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章 驻藏大臣派,蒙古王公制(2 / 2)

通过《二十九条》,驻藏大臣从以往的“监军”或“协调者”,真正转变为代表朝廷、总揽西藏军政外交的最高长官,达赖喇嘛的世俗权力受到相当制约,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得到了空前强化。

其次,是蒙古王公制度的完善与运用。

对于广袤的漠南(内蒙古)、漠北(外蒙古喀尔喀各部)、漠西(青海蒙古、新疆蒙古)的蒙古各部,朝廷采取了与西藏不同的策略。

鉴于蒙古地区地域过于辽阔,完全实行流官统治不现实,且蒙古部落传统强大,朝廷选择在保持其札萨克旗制度(世袭旗主)和盟旗 组织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将其牢牢纳入帝国统治体系,此即“蒙古王公制”的精髓。

1. 爵位封授与朝觐制度:朝廷对归顺的蒙古王公(汗、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等)重新厘定爵位,世袭罔替,但需朝廷正式册封(颁发诰命、印信)。

规定各王公需定期赴北京朝觐皇帝,或赴热河行围,以示臣服,并接受赏赐。

这既是荣誉,也是控制。

2. 盟旗制度与中央监督:保留蒙古原有的“盟”(若干旗的会盟)和“旗”(基本行政军事单位)建制。

但规定各旗札萨克(旗主)在处理旗内重大事务时,需报所在盟长和朝廷派出的驻扎大臣核准或转奏。

盟长虽由蒙古王公中选任,但需朝廷任命。驻扎大臣有权监督各旗政务、司法,并负责边防、驿传、贸易等事务。

3. 兵权控制:各蒙古旗的兵丁(“箭丁”)数量、装备、调动,需报驻扎大臣备案。

朝廷在战略要地驻有直属的八旗 或绿营 兵,以资震慑。

战时,蒙古兵需听从朝廷调遣。

4. 司法管辖:蒙古人之间的案件,一般按《蒙古律例》由旗札萨克审理,但死刑案件 和蒙汉纠纷,需报驻扎大臣或理藩院复核。这确保了朝廷的司法终审权。

5. 经济笼络与限制:朝廷通过“年班”赏赐、俸禄、贸易特权厚待王公。

同时,限制蒙古王公随意增加属民赋税、摊派,以缓和内部矛盾。

鼓励内地商人前往蒙古贸易(茶、布、铁器换牲畜、皮毛),加强经济联系。

6. 宗教引导:尊崇藏传佛教(格鲁派),鼓励蒙古王公贵族子弟入寺为僧,或到北京雍和宫、多伦诺尔汇宗寺 学习,利用宗教纽带加强控制。同时,限制西藏宗教势力对蒙古事务的过度干预。

驻藏大臣派,蒙古王公制。

朝廷通过强化驻藏大臣 在西藏的直接权威,以及完善运用蒙古王公 制度在蒙古地区的间接统治,构建了一套覆盖青藏高原和蒙古草原的、兼具“直接治理”与“间接统治”色彩的边疆控制体系。两者都旨在确保中央政令的畅通、维护国家统一、防范外敌渗透、并逐步推动当地社会经济的有限发展。

然而,制度的有效运转,离不开人的执行与情感的纽带。

在冰冷的法律条文与权力结构之外,朝廷还须运用更为柔性的手段——联姻、羁縻、文化融合——来润滑边疆与中央的关系,在漫长的时间里,潜移默化地塑造“一体”的认同。